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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安全管理规定案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5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生产的三选厂料仓采用自卸汽车卸矿,入料口车档高度不够,正在生产的二选厂甩废石皮带拉紧装置下方无防护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和总经理高品军给予警告,并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对总经理高品军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台账
序号处罚文号
   编号
案件名称被处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违法事实违反条款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结果处罚金额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行政处罚的履行日期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案件类别所属系统
1(冀承承)安监罚〔2017〕尾矿006号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案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正在生产的三选厂料仓采用自卸汽车卸矿,入料口车档高度不够(车档高约0.4m);2、正在生产的二选厂甩废石皮带拉紧装置下方无防护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罚款尚未缴纳该公司处人民币贰万捌仟元罚款,给予总经理高品军人民币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缴入指定账户自2017年11月1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承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0日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