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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6日    来源:县供销社 【字体:  打印

               承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数抽查项目名称抽查主体承办机构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方式备注
1食盐零售许可承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盐政管理所1、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2、《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24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3、《关于印发盐业专营管理十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供销盐管办字1999第29号)附件7《河北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食盐经营
   企业
现场检查 
2食盐零售单位(户、店)食品加工用盐单位从未获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批发或购进食盐承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盐政管理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专营办法(1996  年5 月27 日国务院令第197 号,2013 年12 月7 日修改)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现场检查 
3将非食用盐作食盐销售或销售不合格食盐承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盐政管理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专营办法(1996  年5 月27 日国务院令第197 号,2013 年12 月7 日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现场检查 
4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批发食盐承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盐政管理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盐专营办法(1996  年5 月27 日国务院令第197 号,2013 年12 月7 日改)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现场检查 
5在碘缺乏地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擅自批发、销售非碘盐承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盐政管理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1990  年3 月2 日国务院令第51 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 年10 月1 日国务院令第163  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2002 年11 月25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  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现场检查 
6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承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盐政管理所1、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1990  年3 月2 日国务院令第51 号)第二十九条;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 年10 月1 日国务院令第163  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3、《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2002 年11 月25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 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现场检查 
7碘盐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或非碘盐承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盐政管理所1、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1990  年3 月2 日国务院令第51 号)第二十九条;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 年10 月1 日国务院令第163  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3、《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2002 年11 月25 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 号)第二十一条碘盐加工企业、碘盐批发企业(转、代批发企业)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