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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4日    来源:县供销社 【字体:  打印

《关于继续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结合落实五部委(银监发【2021】6号)和(冀保监发【2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县政府办公室专题下发了承县政办字【2021】29号《关于继续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为更好的把握政策精神,就扶贫小额信贷过渡期政策落实等相关问题进行学习解读,让脱贫农户、边缘易致贫户继续分享政策红利。

一、 小额贷款政策过渡期限的规定

(银监发【2021】6号)文件明确: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5

12月31日,这段时间为支持空间,继续享受小额贷款政策支持发展产业,自用、自借、自还的规定,与脱贫攻坚以来的政策要求一脉相承。让脱贫农户、易致贫户同等分享政策红利,夯实增收基础,意义重大。

二、 小额信贷支持重点人群

重点支持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文件增加了对边缘易

致贫户同等享受小额信贷政策支持的规定,金融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政策的延续充分体现了党的温暖,更利于增强脱贫人口继续发展产业的信心,培树勤劳致富的理念。

三、 对借款人年龄的规定

我县农村商业银行原来执行的借款人年龄放宽到70周岁,

仍适用已使用贷款的农户,对文件发放以后新申请的贷款执行新的文件规定。

四、对借款人申报条件的规定

贷款意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一定的还款能力、银行征信合格、经营项目符合政策规定,这些规定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针对性要求,更强调诚实守信,贷款不是救济款,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在坚持本人贷款意愿的基础上,不过于强调获贷率,在考虑借款人实际情况,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贷款银行准确开展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主要是对受众人员的贷款条件要求坚持银行基本准入标准,在赋予银行准入把关的同时,也明确了银行的贷后监管责任,体现了政策落实和风险防控的同一性。

五、政策具有连续性的特点

比如贷款展期、免担保免抵押、全额贴息方式、本人申请村

镇确认、经营项目明确、贷款用途、逾期追索不少于90天等都是政策的延续。在执行中,个别农户产业发展较好,因产业周期长未见到收益,原政策延期、展期时间较短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经银行入户确认,金融服务中心同意,适当顺延到生产周期,防止不做分析,把代偿作为必要条件的做法,既要发挥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功能,又要努力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损失。

六、经营项目的精准性

文件明确:贷款精准用于发展产业和开展经营。我县近年来使用小额信用贷款用于农业种养殖经营的比重占到90%以上,效果总体较好,要坚持有益的做法,对村外、乡外、县内跨区域经营的,只要经营项目确定,土地或农业设施取得手续齐全,便于贷后监管的应予纳入支持范围,从事县外经营,无法认定经营资质,且经营项目不稳定,无法实施指导和监督的不作为支持范围。

七、贷款期限和利率要求

文件遵循了原来的政策规定,即新申请农户(边缘易致贫户)在过渡期内贷款期限三年以内,已经使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到期自主归还的,依据本人意愿,经银行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多次使用扶贫贷款。文件明确贷款利率以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系统自动生成的LPR为准,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八、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继续执行扶贫办与合作的农村商业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两家银行按照原划定的乡镇从事政策宣传、农户新增贷款授信、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

注重发挥金融三级网络作用,村委会和驻村工作组要发挥属地便利条件,及时入户指导,在农户贷款申请、项目谋划指导、组织部门及时进行技术指导、市场销售培训服务。

注重发挥县级职能部门在工作统筹、政策协调、信息共享的作用。

九、规范贷款发放和使用

坚持精准用于发展生产经营活动,杜绝“贷而不用”、“户贷企用”、“冒名顶替”、“贷款用于上学、治病、修房”等违规行为,对贷后蓄意改变经营方向或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贷款银行要及时收回贷款,对以前年度贷款后调整出列的农户,只要服从贷后监管,按时结算利息的要延续到贷款合同期限或提前转为一般农户贷款。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不还的要采取诉讼追偿措施。

扶贫小额信贷已成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金融服务品牌,做好政策宣传非常重要,良好的金融环境是获得贷款支持的重要基础,主管扶贫环节的干部要吃透精神,熟悉政策,宣传和影响群众培树诚信氛围,善于应答群众诉求,做好评小额信贷初审认定推荐工作,真正发挥金融资本撬动产业发展的杆杠作用,逐步夯实贫困农户干事创业、增收致富的产业基础。


政策文件:

关于继续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